2008年7月22日 星期二

夏朝之政治

政治:

夏王朝的最高首腦稱為「王」或「后」,父子或兄弟相傳,是古人所謂「家天下」的開始。從傳世文獻看。夏朝的政治機構相當龐大。在夏王之下有掌政事的「三正」,有為天子輔臣的「疑」、「丞」、「輔」、「弼」四鄰,有為國君親近左右官員的六事(即六吏、六卿),有掌曆法的「羲和」(又稱「太史」),掌訴訟的「大理」,掌音樂的「瞽」(音「鼓」guˇ),掌管教育貴族子弟的「官師」、「國老」,掌出使的「遒(音「囚」qiuˊ)人」,掌收取貢賦的「嗇夫」,掌管山澤的「虞人」,掌畜牧的「牧正」,掌養龍的「御龍」,掌管夏王膳食的「庖正」,掌管夏王車輛的「車正」,守衛宮門的守門者,掌王室家族事務的「臣」。夏王朝九州的劃分和「甸」、「侯」、「緌(音ruiˊ)」「要」、「荒」五服的存在,說明,夏朝對地方的管理是以個部族首領為諸侯,稱「伯」或「牧」。諸侯必須服從夏王的政令,對王朝承擔貢納、朝見、服役和隨從征伐的義務。諸侯之下,有大夫,即各大家族的族長。所以,古人說,夏王有天下,諸侯有國,大夫有家。

夏王朝的政治思想已經有初步的「德治」寬刑思想。《左傳.文公七年》引《夏書》說:「戒之用休.董之用威。」即在國家治理上,要文治與刑罰並用。而且,在治國問題上可能已經有了防微杜漸,防患與未然的認識。《左傳.成公十六年》引《夏書》說:「怨豈在明,不見是圖」。就是這層意思。

法律也隨著夏王朝的建立而產生,所謂「夏有亂政,而作禹刑」《左傳.昭公六年》。而「禹刑」不但是刑法,而且是夏王朝法律的總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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